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新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新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内蒙古足球协会、内蒙古体育发展基金会:
为规范政府向社会购买体育赛事活动服务行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绩效,提高体育赛事活动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MG电子游戏平台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等规定,结合体育赛事活动特点,制定了《向社会购买体育赛事活动服务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向社会购买体育赛事活动服
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向社会购买体育赛事活动服
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18年8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向社会购买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适应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绩效,充分调动体育社会组织、协会、俱乐部、体育赛事公司等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MG电子游戏平台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主体是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承接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转为企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体育赛事公司、企业、社团等社会力量。
第四条 承接体育赛事服务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完善;(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各级购买主体应不断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加大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就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购买主体要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体育协会、赛事公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提升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主动向购买主体提供主要经营资质、数据、业绩、规划及在行业创新方面取得的效绩;鼓励承接主体为赛事活动增加服务内容,但承诺的具体条件,经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认,纳入赛事活动整体评估范围。
第七条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需求、保障基本的原则,突出公益性、普惠性,重点购买各类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目录包括:
(一) 承办国际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
(二) 承办国家级单项综合类体育赛事活动;
(三) 承办自治区级单项或综合类体育赛事活动;
(四) 承办自治区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
(五) 承办自治区社会足球赛事活动;
(六) 承办自治区青少年类赛事活动;
(七) 承办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活动;
(八) 承办自治区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
(九) 承办自治区群众冰雪推广普及赛事活动;
(十) 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
(十一)体育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二)科学健身推广、国民体质监测;
(十三)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
(十四)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十五)公共体育服务的其他类项目。
第八条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不同的购买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制、直接资助制和项目申请制。
(一)政府采购制
1.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
2.购买主体要鼓励社会组织竞争,将年度公共体育赛事活动项目在实施购买前向社会公示;
(二)直接资助制。由购买主体根据自治区相关的文件政策规定,对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补助资金。主要有:
1.定额补助。根据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特定公共体育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从而促进和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2.凭单结算。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体育服务对象发放健身卡、门票等票单,由公共体育服务的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服务提供方交付票单,服务提供方持票单向体育主管部门结算兑现资金。
(三)项目申请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流程规范》(内政购办〔2015〕154号)要求操作,包括:项目公布、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论证(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签约、项目实施。
第九条 体育公共服务项目实施
(一)组织实施。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实施,按期完成。不得将已购买承接赛事活动项目转包、分包,发现转包、分包的立即终止合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项目实施,年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的信用记录,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二)经费管理。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应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单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承接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购买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6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履行评估程序,按评估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需经费,从体育事业基本费或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条 体育公共服务监督与评估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自治区体育局成立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制定项目公示、指导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监督项目进度、开展绩效评价、核拨补助资金等。
(二)严格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严格绩效评价机制,由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购买过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采用第三方评估赛事活动。
1.赛事评估第三方由购买主体聘请体育行业专家、服务受益群体代表、财务审计单位组成,按照赛事评估细则开展评估。对承接主体组织绩效评价优秀、服务项目执行情况好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将给予信用加分,对不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具有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除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之外,其不良行为记入该单位诚信档案;
2.效绩与评估。承办项目完成后,按照购买体育赛事活动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细则,出具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告知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依据,按得分等级拨付剩余40%的资金,聘请评估人员费用在赛事项目结余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单位所承的办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赛事活动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效绩评估。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